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富龙出资、谈永清、蒋春)
当事人:江苏富龙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龙出资),住址: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富龙出资借用别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及谈永清、蒋春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处理完结。
“蒋春”银河证券一般账户于2021年10月21日开立于我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富龙出资借用“蒋春”银河证券一般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蒋春”银河证券信誉账户于2021年10月26日开立于我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间,富龙出资借用“蒋春”银河证券信誉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蒋春”东方证券账户于2022年2月17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公民东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富龙出资借用“蒋春”东方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蒋春”华泰证券账户于2022年10月28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富龙出资借用“蒋春”华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谈永清”华泰证券账户于2022年10月1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周庄镇西大街证券营业部,2022年12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富龙出资借用“谈永清”华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经计算,涉案期间富龙出资借用上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金额算计371,887,400.56元。
上述违法现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证券交易流水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以为,富龙出资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则的借用别人证券账户违法景象。谈永清、蒋春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规则的出借证券账户违法景象。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详细缴款方法见本处分决议书所附阐明。一起,须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